學校老師對學生財產侵權案包括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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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學生時代,有些學校和老師的管理相當嚴格,對於手機、電子產品等物品,如果有違反規定或者影響上課的行為,都會給予沒收的處罰。肯定很多人就對這樣的行為抱有不滿,那麼學校老師對學生財產侵權案包括這些情況嗎?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學校老師對學生財產侵權案包括什麼行為?

這類侵權行為的範圍較廣,主要表現在以下若干方面:

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是學生的基本權利,因此聽課、作業、參加各種教育教學活動是學生教育的基本權利。

侵權行為常表現為:因為學生遲到或未完成作業,甚至是家長未在作業上簽名而不許學生聽課;學生違反紀律被趕出教室等;隨意佔用學生的上課時間指派學生參加一些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如商業慶典和開幕式等;隨意改變教學計劃。如一些學校為應試,放棄和中止許多課程的開設和教學,例如不開音樂課、地理課等。

2、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主要表現是:以未完成作業或不守紀律為由,使學生不能按時下課或放學,或剝奪學生課外自由活動時間;罰站、罰打掃衞生、罰寫作業、罰跑步等,以致造成學生身心健康受損害;非法搜身、拘禁學生等等。

3、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

這類侵權行為表現有:諷刺、挖苦學生;故意侮辱學生、饅罵學生;不尊重學生的隱私權,將學生的家庭隱私與學生成績及行為表現隨意公開;給學生取一些歧視性的綽號,或侮辱性的稱號,如“弱智”、“笨蛋”等;基於學生的家庭、性格、性別、民族、長相等,以表現的歧視態度和行為侮辱或諷刺學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員及不公平的評價學生。

4、侵犯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導致這種權利受侵害的主要違法行為是體罰行為和變相體罰行為。如有些教師打學生耳光、罰學生勞動、罰學生超量做作業、罰學生吃塑料片、罰學生吃牛糞等等都屬於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

5、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的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規定,若學校教師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學生有申訴權和提起訴訟權。這表明,學生的財產是受法律所明確保護的一種權益。學校、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損壞學生財物、沒收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等。

看了以上關於學校老師對學生財產侵權案裏面所包含的一些行為,相信大家對這方面也有了自己的認識。學校和老師的非常密切,在教育過程中,如果發生了類似的財產侵權的行為,那麼學校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最後,我們還是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正確的要求需要履行,同時任何老師的錯誤違法行為也需要我們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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