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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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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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1.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主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如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產生的債權。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產生出來的收益,分為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對留置權來講,主要是指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3.違約金。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依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4.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而對留置權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債權人損失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金須以債權人實際上有損失、並且該損失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有因果關係為前提。5.實現留置權的費用。指留置權人在拍賣、變賣留置物的過程中所花費的金錢,如留置物估價費、拍賣費、催告通知費、訴訟費等。6.留置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留置牛馬時的飼養費、治療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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