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64K
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一、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間扶養關係的延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着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由於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二、限制條件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第二,經濟幫助應限於在離婚時提起。對離婚時經濟並不困難,離婚以後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於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於一定的期限。國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另外,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