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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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起訴書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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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二)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在因為一些意外事件獲得精神損失費的情況下,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這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説,法律中規定只能對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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