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案件移送中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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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案件移送中多長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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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後移送要多長時間

移送案件一般情況下也就是一個月左右。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對於案件的處理有着不小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處理上會有較多阻力,畢竟涉及有關的法律程序,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情況,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錯誤,但是在實際的問題處理的環節是較為複雜的,因此自己需要結合實際進行量化分析。

這類人員在提出時,應積極的聘請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相關的辯護律師在辦理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我國的上級主管辦案機關,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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