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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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權利義務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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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中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規定,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之後被依法判刑的話,那麼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通常被判管制,之前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話,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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