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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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1)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2)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鑑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3)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4)執行逮捕,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5)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6)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複議或者提請複核;(7)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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