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強拆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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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強拆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政府的強拆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1.對於政府的強拆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根據房產證上的面積進行估算,房屋內物品的損失強拆後原告無法舉證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行政機關應當綜合酌定受損物品的價值,一般為被拆遷人主張的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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