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怎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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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怎麼評估

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怎麼評估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鑑定”中,對於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如何賠償

(一)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

間接損失通常包括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等。如果受害車輛與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貶值損失賠償、侵權賠償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事故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貶值車輛應由車損評估機構進行貶值評估,確定事故受損修復後的貶值程度進行評價。

交通事故會造成財產損失,對財產損失需要進行評估、賠償。有關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能扣駕駛證的交通事故有哪些、哪些交通事故會扣車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諮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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