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自治委員會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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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自治委員會成立條件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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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嗎

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的,首先,業主自治是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而產生。物業管理最早是在19世紀伴隨着多層建築和比較集中的居住小區的出現而發展起來。多層建築或居住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產權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要求各異,從而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管理團體委託或者自我對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公共環境、公共秩序等事項進行自治管理,保證物業的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其次,業主自治借鑑了國家管理的模式,將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由物業管理企業受聘管理業主擁有所有權的物業。

最後,業主自治具有公益性。業主行使自治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居住的小區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性決定了自治權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進物業區域內的公益為目標,不得以業主自治權的設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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