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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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同居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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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違法

情侶同居並不是非法的。同居是每一個公民作為人的人權,只要雙方自願並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即可,非法同居特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若是雙方未婚,只受到道德的非議,並不違法。
關於同居關係的表述問題,經歷了一個從“非法同居關係”到“同居關係”的變化過程。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表述為“非法同居關係”。但是,在制定之後,隨着實踐的發展,不斷受到各界的質疑。
為了糾正“非法”這一限定給審判時間和人們觀念造成的不統一局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後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就已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係”。
《婚姻法》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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