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被告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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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XX。

張XX、被告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郝俊傑,山西台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

住所山西省朔州市右玉縣樑家油坊鎮東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張X,山西XX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4年5月19日本院受理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託代理人郝俊傑、被告中國XX公司委託的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6月27日15時許,林X駕駛施XX所有的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晉FXXX勝達小型變通客車從段家堡鄉派出所對面由東向西倒車時,不慎將原告撞傷,從而發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原平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林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當即被送原平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住院62天后於2013年8月29日出院。共花費醫療費12000元。原告損傷經原平交警大隊委託山西光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車主施XX僅支付原告醫療費12000元后,就再也聯繫不上。現原告認為,施XX所有的晉FXXXS勝達小型變通客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本次事故原告無責任,被告交強險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賠未果,只得訴求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374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張XX身份證複印件1份、醫療費票據1支、代縣XX廠張XX工資證明1份、代縣XX廠張XX工資證明一份、張XX原平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歷1份、住院費用日用清單10支、出院證、診斷建議書、XXX合同制工人登記表、張XX父親張懷心户口本複印件一1份、張XX母親何XX户口本複印件一份、交通費票據35支。

被告中國XX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對於原告的損失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不合理部分應予剔除,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對原告訴求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有異議,應按照2014年農林牧副漁標準計算,認可誤工天數為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有異議,法院酌情裁定;交通費中對陽泉到太原、太原到陽泉的票據有異議,請法院酌情裁定,對殘疾賠償金有異議,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對醫療費104元無異議、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無異議、對精神撫慰金無異議。

被告中國XX公司支公司提供的證據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代抄件複印件各1份。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15時許,林X駕駛施XX所有的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晉FXXX勝達小型變通客車從段家堡鄉派出所對面由東向西倒車時,不慎將原告撞傷,從而發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原平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林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當即被送原平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住院至2013年8月29日出院,住院62天,共花費醫療費12000元,該費用由肇事車車主施XX墊付,在急診門診花費104元,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張XX(農户)護理,出院證中有加強營養的建議。原告張XX系原平市軒崗供銷社合同制工人,2005年因體制改革,處於停薪留職狀態,現在代縣XX廠工作,月工資3600元,現居住於原平市糧油遠銷公司家屬院。2013年9月29日原告經山西光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張XX父親張XX,1937年生,母親何XX1937年生,生育子女五人。

另查明,晉FXXX勝達小型變通客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額12.2萬)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30萬),均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訴來本院請求被告被告中國XX公司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374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雙方提供提供的證據證實在案。

本院認為,2013年6月27日15時許,林X某駕駛施XX所有的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晉FXXX勝達小型變通客車從段家堡鄉派出所對面由東向西倒車時,不慎將原告撞傷,發生交通事故,經原平市交警隊對該交通事故認定,原告張XX無責任,肇事車司機林X負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該肇事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額12.2萬)、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30萬)。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中國XX公司支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張XX(農業户口)請求以非農業户口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本院認為原告系農户,故其殘疾賠償金請求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請求賠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業户口計算14308元。住院伙食補助按照山西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每天50元計算。原告提供在代縣XX廠工資證明,每月3600元,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護理費按照2014年農林牧副漁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有:門診費1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營養費930元、殘疾賠償金1430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03元、誤工費10800元、護理費50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13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800元共計42583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XX公司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營養費930元、殘疾賠償金1430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03元、誤工費10800元、護理費50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1300元、交通費800元共計42583元。限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指定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給付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4元,由原告張XX負擔1030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支公司負擔8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續XX

審 判 員  冀東青

代理審判員  趙成光

書 記 員  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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