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係的事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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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係的事實終止
終止事實勞動關係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有異

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例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依據上述情形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則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等於終止事實勞動關係。


另外,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勞動者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因無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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