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個人所得税如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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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業個人所得税如何交
退休再就業個人所得税如何交呢?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國税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應同時符合上述4個條件. 因此,對貴單位聘用離退休員工,但不需要給他們交納社保,雖然其餘3個條件都滿足,但不能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應按勞務報酬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並按《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由貴單位代扣代繳.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再就業個人所得税如何交的回答,請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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