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返還三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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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還三倍合法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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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還的規定,違約金與單倍返還定金可以並用嗎?

一、定金返還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違約金與單倍返還定金可以並用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該條款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只是規定雙倍返還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本人認為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可以同時並用,一般來説,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雖然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並用,但並沒有規定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違約方返還定金。也就是説,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同時,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非違約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就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對定金條款是否約定以及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定金條款及數額的約定就沒有意義。相應地,與同標的、未約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會使違約方“意外”獲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交付定金的、沒有違約的一方的利益。所以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可以同時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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