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 證人證言的審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刑事辯護 證人證言的審查
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過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審理中,應由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先向證人發問;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於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發問方式不當的,審判長應當制止。凡查證確屬採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或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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