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言詞證據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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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作為證據種類的一種,在實踐中運用的極為廣泛,具體包含的類型也多種多樣。它雖然可以生動形象的證明客觀事實,但是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可能出於各式各樣的動機,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此時,就需要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真偽。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介紹一下言詞證據的審查。

如何進行言詞證據的審查

一、言詞證據的概述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辯認筆錄等。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為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為,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二、言詞證據的審查

(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

被害人是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一定的關係,被害人很可能產生報復心理,情緒偏激,誇大事實情節,導致其陳述的虛假性。因此,在審查被害人陳述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的來源及形成過程,即來源是否合法,以確定其證明力。被害人陳述是否可靠,通常與被害人距離感知對象的遠近或者在親身感知時的能見度及生理狀況有關。對此,應主要審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當時的環境,包括案發當時是白天還是夜間,有無燈光,能見度如何;被害人的距離如何,是面對還是背向被告人。例如:王某某入户搶劫案,案發時間是凌晨2點,被害人楊某的住所是搭設的簡易棚,圍牆未完全封閉,其住所旁正好有一路燈且燈光十分明亮,光線能夠照入楊某的住所內,同時,王某某是面對被害人楊某實施的威脅手段。因此,可以斷定楊某陳述真實、客觀,其證明力強。最後,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2、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偽。主要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邏輯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精神是否處於驚恐狀態,因在這種情況下,對其經歷的事情容易產生錯覺。例如:某未成年人強姦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陳述三人已將其強姦,三被告人也供述已強姦既遂,但經檢查和鑑定,被害人的處女膜未破,留下的可疑斑痕成陰性。被害人對這一點的陳述不符合情理,最終認定三名被告人強姦未遂。

3、注意審查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如果他們之間素不相識,被害人的陳述可能比較真實;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有矛盾,被害人可能作出虛假陳述,誇大事實;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平素關係很好,被害人可能隱瞞事實真相,為被告人開脱罪責。雖然,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但是作為一種審查、判斷證據應綜合考慮的因素,對正確處理案件是十分有效切實可行的。例如:張某索要錢財案,張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且張某在當地素有劣跡,被害人李某陳述“張某持刀逼我拿錢給他,我被迫當場付錢給張某”。而被告人張某供述“我叫他拿點錢來用,否則不得安寧,當時我手中沒有拿任何東西”。這就影響對本案的定性,是敲詐還是搶劫。在審查證據時充分考慮了張某平時表現以及與鄰居之間的關係等因素,認為被害人李某有誇大事實的可能性。最後經過補充證據,排除了張某持刀威逼李某的情節,張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4、注意審查被害人的作證能力與品質。主要審查作證能力相對較弱的被害人陳述,包括盲人、聾啞人、年幼的人等被害人,這些被害人陳述的固定,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比如聾啞人的陳述必須有懂啞語手勢的人當翻譯,年幼的被害人陳述必須要有監護人或其它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在場。同時還要注意審查陳述的內容,比如盲人可就其聽到的情況作陳述,但不能説他見到了什麼,年幼的被害人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符合其年齡、知識水平以及表達能力所能達到的程度。此外,被害人的品質如何也可能影響其陳述的可靠性。當然,這並不説被害人的人品有問題,其陳述就不真實,只是根據案件的其它證據進行判斷。

(二)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為的實施者,是訴訟的中心人物,訴訟結果與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犯罪中大量細節(包括隱蔽性知識)只有行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辯解往往是真偽共存。實踐中,在審查時一般尋求如下的思路:

1、審查供述和辯解的真偽性。一是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他們的辯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辯點,也可能是辯護人辯護的觀點,因此,必須引起重視;二是審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穩定,與其它證據有無矛盾,包括兩項:首先審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無矛盾;其次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與其它證據有無矛盾。例如:馮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詐騙案,被告人馮某某不否認參與簽訂合同並欠對方當事人貨款的事實,但馮某某辯解這是經濟糾紛不是犯罪行為。在聽取馮某某的辯解後,及時與偵查部門交換意見,注意收集證明其詐騙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證據,做了認真、充分的庭前準備,預測了辯護觀點,在庭審中,辯護人果然以此為辯護觀點並作無罪辯護,公訴人駁斥了其辯點,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在審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時,要充分考慮他們之間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行為時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現串供、訂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諉等情況,就要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確對待和處理他們的翻供,從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證據的切入點,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以防止他們的翻供。否則將失去取證的最佳時機,造成證據滅失。例如:發生在本市的一起“灌農藥”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先供述灌被害人農藥後不想讓其死亡,又灌煤油讓其嘔吐,這一隱蔽性知識,偵查部門在取證時忽略了,只提取了胃內物、未提取嘔吐物。後嫌疑人翻供説是被害人自己喝的農藥,這時,就需要證實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實,是否有先灌農藥,後又灌煤油的情節,就需要查出嘔吐物中是否含有煤油,因未提取嘔吐物,重要物證滅失,失去了證明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真實的重要證據,致使該案被判存疑無罪。由此可以看出,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中的隱蔽性知識,對定罪的重要性。因此,認為對故意殺人、強姦等重大案件,嫌疑人供述時應採取同步錄像方式來固定證據,以防止其翻供。

4、審查獲取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要認真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實踐中,許多司法人員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實的意識,因此,要消除口供主義的影響;二是嚴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口供,對這類證據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都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證據,它能較為細緻的證明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等細節,經查證屬實的,也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是證人將直接或者間接感知的案件真實情況向偵查人員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形成分為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其形成過程中,證人也會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證言可能會有真、有假,誇大或者縮小的情況。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證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情形,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如果證人是聽説的,就應當注意證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聽覺能力;如果證人是近視或者老眼昏花,就應注意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視力及其記憶能力如何。

2、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來源是否真實、客觀。主要審查證人對所證的事實,是直接感知還是間接感知,是親眼所見還是聽人所説,對在採用轉述證人的證言認定案情時應慎重;證人是在何種情況下感知所證的事實,要充分考慮案發時距離的遠近、光線的明暗、有無障礙物等客觀環境。例如:樑某故意傷害案,證人證實:當天晚上,見樑某持刀猛砍被害人。同時又證實,他所站的地點距樑某砍被害人的地點約有100米遠,經偵查實驗證實:在相同地點,相同環境情況下,100米遠處根本看不清案發地點發生的事情,最後排除了該證人證言。

3、審查證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注意審查詢問證人的地點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言詞證據這一證據種類所作的介紹,詳細介紹了言詞證據的基本情況,以及對言詞證據的審查判斷怎麼進行。在實際使用言詞證據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一定要對言詞證據的真偽進行審查,以確定提供證詞的人是否受到了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誇大或縮小了案件情況,甚至隱瞞了案件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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