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證據是如何收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

刑事辯護的證據是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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