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51條規定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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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51條規定詳細內容
勞動法第5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最後,如果勞動者要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1年內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勞動者如果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滿意的,應當在在受到勞動仲裁書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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