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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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類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根據裁決書的效力劃分,可將仲裁庭做出的裁決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非終局的仲裁裁決


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哪些事項作出的裁決未非終局的裁決,僅規定兩大類七個小類屬終局裁決的情形,依反面推論,除去上述屬於仲裁裁決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應當為非終局的裁決。


2、終局的仲裁裁決


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行力的裁決,可作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屬於終局裁決的情形有兩大類七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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