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拘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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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拘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嗎

一、北京刑拘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嗎

被刑拘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郵寄給勞動者,如果無法送達,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公示的形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依法和勞動者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單位裏的員工如果因刑拘而曠工兩個月的,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不給予支付。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單位可以給其郵寄解除合同的有關證明,或者以公示的方式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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