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意見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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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意見14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

日期:1990-12-05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139條)


159.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6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140條)


161.公民死亡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162.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原141條)


相關的當事人可以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相關證據,遞交這類案件的證據,相關相關的部門進行上訴。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受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受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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