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前保全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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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前保全裁定書
撤銷訴前保全裁定書
這就是有關訴前保全裁定書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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