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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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送達時間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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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在緊急的情況下,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否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那麼,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怎麼寫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

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範本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請人,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被申請人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請人,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申請人______因______(寫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______(寫明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具體內容)。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______(寫明擔保的財產名稱、數量或數額等)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______(寫明採取財產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______(寫明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內容)。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做出的判定。它與判決有着本質的區別,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即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進行。判決主要是解決實體間題,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時,應認真進行審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的條件,第109條規定的起訴方式,第111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幾種情況,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且將裁定書和原告起訴的有關材料送達和退還給原告。

第二,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第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訴訟終結,是指民事訴訟中,由於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

第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八,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中止,是指由於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後再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序。

第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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