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責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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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責任清單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銀行的處罰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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