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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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請問下各級人民法院不是專利侵權的處理機關的詳情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各級人民法院不是專利侵權的處理機關如下在我國,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包括:專業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裏的“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這裏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沒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侵權的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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