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 - 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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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產權房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就歸屬以及對不獲得所有權一方的財產補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約定在離婚協議中即可。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到法院之後,在離婚糾紛中要求法院來分割的。由於小產權房的分割涉及到國家房產登記規定、各地房產限購政策的約束,雙方較難就歸屬價款股問題協商一致,法院也很難直接進行分割。有些法院還會選擇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另案起訴,在離婚案件中不作處理,或者有些法院會先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處理,並告知,在當事人可以在產權完備後,請求另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糾紛,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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