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訂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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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訂立變更
請問一下合同解除訂立變更有什麼條件?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變化,因此,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變更的事項進行協商,直至形成一致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擅自將合同內容加以變更,強迫對方履行,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對方有權拒絕,並有權追究該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變更情況除外. 2.合法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依法進行,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説,變更只是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增加或取消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關於合同解除訂立變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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