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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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認定
搶劫罪的暴力程度具體是怎麼界定的

所謂“暴力”,是指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員實施暴力侵襲或者其他強制力,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使他人處於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狀態當即搶走財物或者交出財物的方法。


所謂“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為人強行劫走財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脅,而是對被害人以將要揭露隱私、毀壞財產等相威脅,則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暫時喪失知覺而不能反抗的狀態下,將財物當場掠走。在這裏,必須是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機祕密取走數額較大的財物,則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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