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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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留置權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留置權的權利義務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留置權存續期間,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二、留置權的法定性
留置權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條件、適用範圍、擔保範圍、效力、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留置權,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和依法變價留置物,並基於留置權對抗債權人物的返還請求權及其他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留置權具備一定條件時,依法律之規定當然發生,而不能由合同發生留置權的效力,也不能因時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權的法定性並不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有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可以在留置權發生的要件之外,附加新條件,以限制留置權的發生。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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