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證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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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證明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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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明人的贈與協議有效嗎

任何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雙方當事人對於協議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協議不存在被宣佈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也是如此,公證人並非必須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對於簽訂協議客觀公證的證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對於某些附帶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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