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與假釋的區別有哪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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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與假釋的區別有哪些的
減刑與假釋的區別有哪些的
1.(1)適用的對象範圍不同。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的次數不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對一個犯罪分子可以適用一次或者幾次,假釋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減刑是對原判刑罰適當減輕,罪犯經減刑後,如果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仍需在監獄繼續執行;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罪犯被假釋後,當即解除監禁,恢復人身自由;
(4)法律後果不同。減刑沒有考驗期,即使犯罪分子在減刑以後再犯新罪,已減去的刑罰也不再執行;假釋附有一定的考驗期,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加時考驗期內,如果沒有發生撤銷假釋法定的事由,假釋考驗期滿,即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發生撤銷假釋的法定事由,則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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