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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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

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3、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適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據。代理制度的產生,實現了行為主體與行為後果的分離,使民事主體的民事能力得以擴張和延伸。這在社會生產日益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化的現代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但是與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無權代理現象,卻不時給代理制度帶來不穩定因素,對各方利益影響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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