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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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方的責任
什麼是司法鑑定委託人,司法鑑定委託人都有哪些
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刑事司法鑑定啟動權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所壟斷,當事人僅享有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請求權,是否獲得批准還要經過有權機關來決定. 補充回答:法律依據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以上就是有關什麼是司法鑑定委託人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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