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被羈押的人如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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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對被羈押的人如何訴訟?

原告對被羈押的人如何訴訟

被告被羈押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民事被告被羈押如何啟動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後,應該查明以下事實,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後再審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確因涉嫌犯罪正在羈押的,參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根據規定,裁定中止本案訴令,這樣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如果被告方被羈押,那就説明當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便當事人所涉及的刑事犯罪跟民事訴訟活動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但也一定是先審理刑事案件,才能處理民事糾紛的,而且被告處於羈押狀態,沒有辦法正常開庭,這種情況不宜採用缺席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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