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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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大家知道累犯分為幾種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可以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他們之間當然也是有不同的地方。那麼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有哪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累犯的分類有幾種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單獨的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進行區分是比較困難的,因此本站小編在上文中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為例,詳細為大家介紹了這二者之間的不同。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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