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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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不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應首先同公司溝通,明確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經過與公司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則公司應根據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他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因此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杜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公司沒有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造成杜某工資收入損失的,公司應按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他,並加付應得工資收人25%的賠償費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會.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田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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