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企業舉證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勞動糾紛企業舉證責任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在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確定糾紛屬於勞動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不予立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以勞動合同作為受理依據,顯然是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筆者認為,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綜上所述,職工在單位上班,可能因為一些事情和單位發生衝突,面對勞動糾紛,雙方首先冷靜下來,職工也不能採取過激行為。和對方協商不能解決,可以找勞動仲裁,等仲裁結果下來後,其還可以在半年內向當地法院起訴,職工自己起訴的要準備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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