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違約追訴時效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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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違約追訴時效是多長
商品房合同違約金起訴期限是多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追究房產公司逾期交房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持續侵權行為之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終了計算的規定,並不適用買房人追究房產公司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前者應以約定的交房日期為起算點,但在實際操作中,也並不是説一旦超過2年時間,買受人就一概喪失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而是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合同總價款固定比例支付買受人違約金”。那麼從債權的角度分析,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於一時性債權,應當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二) 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購房人支付房款總價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於一種繼續性債權,它是按日計算並支付的,即違約一日就有第一日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第二日的違約金,每日單獨發生的違約金從債法的角度講叫個別性債權,因此每日發生的個別違約金債權應當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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