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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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是無效的,因為向公司內的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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