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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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在行政訴訟開庭後,如果案件採用普通程序來審理,則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下判決;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延長;如果案件採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會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下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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