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合議廳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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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合議廳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行政訴訟合議廳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如果是用普通程序審理的,6個月內作出宣判,用簡易程序審理的,45日內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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