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給孩子母親是否可以住 - 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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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給孩子母親是否可以住,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房子給孩子母親是否可以住,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了房子給孩子母親沒有居住權。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離婚後房子歸孩子的,房子為孩子所有的財產,設立居住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並且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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