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的追繳由誰執行 - 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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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的追繳由誰執行,法律怎麼規定的
贓款的追繳由誰執行,法律怎麼規定的
贓款的追繳,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關機關執行。對於其中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而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則應及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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