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賠償的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賠償的幾種
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賠償的幾種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理論,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大基本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行為法以保護權利為目的,對因侵犯權利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基於該請求尋求賠償。

所以,當施惠者的行為造成對受惠者的損害並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時,完全可以引用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來尋求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指的高度危險作業,即生產領域,不適用於生活領域。

其次,汽車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尚無定論,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機動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質上排除了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改變了對第三人的責任形式,但並不意味確認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

該條適用於作業對第三人的損害,不包括對自身的損害。

所以,好意同乘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

場所責任有其特殊要求,如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場所責任限於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領域,並不適用於生活領域;

其次,場所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所以,好意同乘不適用場所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