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積極開展刑事訴訟涉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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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開展刑事訴訟涉案財物
刑事訴訟法對於返還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


1、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應當沒收,依照規定處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3、已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4、作為證據的實物。在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是有些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願意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並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5、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外,還應同時決定對涉案財物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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