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的申報時效性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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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的申報時效性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傷殘鑑定的申報時限規定是什麼

工傷傷殘鑑定的申報時限有以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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