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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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之後,需要儘快的申請做工傷認定,這樣才有利於之後對事故進行處理。然而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拖的比較久,超過了規定的申請時效,肯定就是不利的。究竟我國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申請的時間應該在職工個人受傷害發生之日30日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個人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一年之內申請。

二、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一)遲認定單位要埋單

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

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申請一年內提出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60日內會給出回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在不同的主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法律中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是不一樣的,其中用人單位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的30日內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申請的話,則此時時效為事故發生之後的1年內。當然,勞動者不能一味的坐等單位提出申請,有些時候單位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就故意不去申請,此時勞動者一定要積極採取措施應對,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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