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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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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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

合作雙方出資組建項目公司,這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合作模式。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另一方以資金出資入股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該種合作模式的優點是責、權、利明確,不易發生糾紛;但也存在缺點,主要是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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