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入土地使用權出資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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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條件

股東投入土地使用權出資有哪些規定?

第一,土地出資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第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法條鏈接: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税費成本

(1)營業税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2)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投資、聯營的,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説唄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

(3)企業所得税

土地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根據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徵收印花税,其計税價格應當以評估機構估價為依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股東如果想要投入土地到使用權,他出資就只能夠出資土地的使用權部分,而不能夠出資土地的所有權,因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而農村裏面他的土地的所有權相對應的是屬於到集體的,但是有一部分它也是屬於國家的,總之要想出讓也必須只能經過有償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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